五个典型案例涵盖成渝民营企业物流运输协作、国有企业重大工程合作、市场主体票据权益保障、两地法院司法协作等类型,一方面可以反映行业领域普遍问题,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可以反映人民法院依法快速化解涉双城经济圈市场主体纠纷,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成渝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1.平安保险四川分公司与重庆某物流公司、第三人成都某物流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1.平安保险四川分公司与重庆某物流公司、第三人成都某物流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被告重庆某物流公司、第三人成都某物流公司均系经营货物运输的民营物流企业。为减少经营风险,两公司分别向第三人大地保险武汉支公司、原告平安保险四川分公司投保了物流责任险。2020年6月,成都某物流公司收到案外人某全球货运重庆分公司需要运输20箱电子产品的订单需求。2020年6月18日,成都某物流公司将其承运的20箱电子产品发运给重庆某物流公司运输。运输过程中,因车辆右后轮起火引燃整车,造成车辆、所载货物以及高速公路道路设施损毁。2021年9月29日,成都某物流公司与损毁货物的发运方某全球货运重庆分公司签订《赔偿协议》,确定由成都某物流公司一次性赔偿某全球货运重庆分公司损失108154.35美元,折合人民币699704.57元。之后,成都某物流公司向平安保险四川分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获得80%的货损赔付金并向平安保险四川分公司出具《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赔付后,平安保险四川分公司将重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重庆某物流公司支付其赔付给成都某物流公司的赔偿金520743.3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被告重庆某物流公司辩称,仅凭成都某物流公司与某全球货运重庆分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不能证实货物的实际损失,且按照重庆某物流公司与成都某物流公司在事故发生当日签订的货物理赔协议约定,货物损失由重庆某物流公司投保的大地保险武汉支公司进行理赔,成都某物流公司放弃追偿除保险理赔款以外的货物损失。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获悉,成都某物流公司与重庆某物流公司系成渝两地物流运输合作伙伴,双方曾就本次事故进行过协商,但是否出具全额理赔证明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避免双方合作破裂、进一步优化成渝物流合作法治环境,在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法院先通过网上开庭了解各方诉求并根据重庆某物流公司的申请追加大地保险武汉支公司作为第三人,而后组织各方到庭调解并将平安保险四川分公司免赔的20%货损金额一并进行处理。经过法院精心准备、耐心调解,各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大地保险武汉支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平安保险四川分公司货损赔款500000元,平安保险四川分公司、成都某物流公司与重庆某物流公司、大地保险武汉支公司因案涉货损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一次性了结。
本案是人民法院为强化成渝物流协同,共建现代化区域物流体系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典型案例。现代物流是实体经济的支撑和保障,成渝跨境公路运输合作是共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物流体系重点事项之一。本案涉及成渝两地、三家民营物流企业及渝鄂两家保险公司,若仅就保险公司拟追偿的赔偿金进行简单判决,不仅不利于各方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还可能导致成渝两家民营物流企业合作破裂,进而影响成渝跨境公路运输合作建设。在了解各方具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法院本着保障成渝物流合作的理念,精心组织各方进行协商并将案涉事故相关问题一并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解决了各方纠纷。本案的圆满解决,既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为两家物流企业进一步合作消除了障碍,为成渝两地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现代物流供应链体系提供了助力。
重庆某防腐保温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系位于重庆市的民营企业,成都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公司)系位于成都市的国有企业。成都某公司从2018年1月开始,向重庆某公司发出订单生产通知书,将其用于成都天府空港新城区给水厂及输水干管工程(厂区外)的钢管,送至重庆某公司位于资阳市雁江区的生产车间,委托重庆某公司对钢管管道进行内外防腐施工。2019年8月23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约定成都某公司将成都天府空港新城给水厂及输水干管工程(厂区外)共计约42.9公里(工程量约10.8平方公里)的钢管管道的防腐施工(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分包给重庆某公司,合同金额为5929470元,承包方式为保质量、保工期。案涉合同签订后,工地经常处于半停工状态,成都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案涉工程交由重庆某公司施工,致重庆某公司一直未能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工程款也未按约支付。重庆某公司遂诉请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成都某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成都某公司认为工期延误非成都某公司原因导致,成都某公司并未违约,同时对于重庆某公司主张的已完工程价款不予认可,认为存在虚报情况,故反诉请求重庆某公司支付钢管材料费用732791.52元、返工费用199900元、违约金788619.50元。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先后组织召开了四次庭前会议。经过庭前会议了解摸排,法院发现双方系长期业务合作伙伴,在成渝两地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施工等方面有广泛合作,成都某公司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且因双方对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已付款存在重大争议故导致案涉工程价款未及时支付。现双方已丧失继续合作的意愿和信任基础,但因案涉工程的质保期尚未届满,成都某公司已产生及可能产生一定整改费用。而成都某公司提供的案涉钢管长期存放在重庆某公司处,继续保管和运输返还均会产生高额费用、扩大双方损失且不利于发挥钢管的最大效用和价值。审理中,法院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并组织现场勘验,就案涉工程的结算价款、已付款、已开票情况、钢管提供和保管情况、整改相关情况以及后续合作等事宜进行深入了解,寻求双方调解基础。经过法院释法说理、耐心调解,双方均作出合理让步,共同确认成都某公司尚欠重庆某公司工程款,重庆某公司同意扣除已产生和今后质保期内可能产生的全部第三方整改费用,由成都某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替代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双方自愿减少诉讼请求金额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成都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291641.36元。双方共同确认重庆某公司已向成都某公司开具金额为5891650.1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金额为391650.1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多出部分,成都某公司对金额为391650.1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红冲。重庆某公司、成都某公司分别自愿放弃本诉其他诉讼请求和反诉其他诉讼请求且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均不得再就案涉工程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就本案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运用调解方式成功解决涉成渝地区重大工程建设,司法护航成渝地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金博体育。本案涉及成渝两地民营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且案涉工程属于成都天府空港新城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双方矛盾尖锐、涉诉风险多,人民法院通过多次庭前会议,耐心辩法析理,在考虑两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引导双方调解解决争议,促成双方企业一揽子快速化解全部纠纷,展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助力涉诉两地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及时、高效化解纠纷,用司法智慧引导两地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之中。
中国铁路物资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某公司)系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国有企业,重庆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系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国有企业,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2021年6月1日、2022年1月12日,中铁某公司分别与重庆某公司签订《钢材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建筑工程钢材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中铁某公司向重庆某公司承建的“环天·青林上城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供应钢材15000吨,金额暂计78000000元。合同签订后,中铁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重庆某公司履行供货义务,但重庆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钢材款,尚欠货款6884006.06元。中铁某公司遂起诉重庆某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违约金、承兑汇票贴息费,合计9741631.07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接到诉讼材料后,立即安排法官助理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经过诉前了解摸排,法院发现双方系长期业务合作伙伴,在成渝两地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施工、大宗货物买卖等方面有广泛合作,重庆某公司因疫情影响、现金流紧张等原因导致案涉钢材款迟延支付。为避免工程因本次纠纷被搁置,进一步巩固加强双方合作力度。法院当日立案、当日流转、当日办理。审理中,法院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就钢材买卖的送货、收货、结算以及后续合作等事宜进行深入了解,寻求双方调解基础。经过法院释法说理、耐心调解,双方均作出合理让步,确认欠付钢材款本金1884006.06元、承兑汇票贴息134261.72元、违约金2596561.63元。同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重庆某公司通过银行电汇转账方式分4期支付欠付中铁某公司的钢材款本金、违约金、贴息等款项合计4614829.41元,若重庆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中铁某公司承诺免除3个月贴息费,重庆某公司付清所有欠款后,双方就本案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快速化解涉双城经济圈市场主体纠纷,为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成渝两地大型国有企业,案涉标的额大、工程建设急,人民法院通过创新司法理念、完善诉调衔接机制,为双方当事人悉心调解,在诉前调解的基础上快速化解双方纠纷,展现人民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中的担当作为。
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承包昆明某文旅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某公司)发包的昆明某项目消防工程,昆明某公司为支付工程款,于2020年6月1日向某工程公司出具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载明:出票人昆明某公司,收票人某工程公司,承兑人四川某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公司),到期日为2021年6月1日,汇票可再转让,票据金额2212304.36元,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0-6-2”。2020年7月9日,某工程公司与重庆某小贷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合同》,某工程公司将上述汇票向重庆某公司申请贴现,贴现期限327天,贴现手续费率15%/年,手续费金额合计296817.50元,实得贴现金额合计1915486.86元。贴现合同第五条约定贴现人对申请人保有完全的无条件的追索权。如果汇票到期日未足额收回票款,贴现人有权就未收回部分计收违约金,从汇票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按照0.05%每日计算。贴现合同签订后,重庆某公司于2020年7月14向某工程公司支付了贴现款1915486.86元,某工程公司于同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重庆某公司。票据到期后,重庆某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被拒绝,遂提起诉讼。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向重庆某公司释明,重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基于票据追索权、票据贴现合同等不同的法律关系,若同时进行审理,可能造成处理结果上的不公平,不属于可一并审理的范畴。释明后,重庆某公司明确其起诉的请求权基础是票据法律关系。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公司有票据贴现资质,其通过背书转让方式获得案涉票据,昆明某公司作为出票人,四川某公司作为承兑人、某工程公司作为背书人均对持票人重庆某公司负有保证付款义务,遂判决某工程公司、四川某公司、昆明某公司支付重庆某公司汇票款项2212304.36元及相应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金博体育。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人民法院优化成渝地区经济圈营商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合法票据权利,保障成渝地区重大工程建设的典型案例。目前,在部分重大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以商业汇票支付工程款→承包方以票据贴现取得贴现→贴现人汇票未得兑付的情形时有出现。若贴现人依据手持的票据,既向贴现申请人主张返还贴现本金及违约金,同时获得出票人或承兑人、前手等的支付,将造成双倍获益或对方双倍受损。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向贴现人释明,票据追索权和票据贴现合同债权不属于可以一并审理的法律关系,同时审理可能造成处理结果上的不公平,引导当事人选择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平衡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金融活动的秩序,推动成渝两地营商环境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重庆某园林公司支付成都某保理公司回购款5000万,某生态景观公司、石某某、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四债务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债务,成都某保理公司遂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行,但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有房屋一套,可供本案执行。因2022年疫情影响,本案执行法院赴异地查封困难,加上张某某有转移财产的可能,遂委托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协助查封该房屋。
2022年8月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接到委托后高度重视,随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核查,因案情重大复杂、财产存在转移的高风险,承办人接收后立即与委托人沟通,并于当天完成查封。
本案是重庆法院高效率完成四川法院委托查封事项,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维护法律权威,服务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典型案例。“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是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两大难点,疫情等突发性事件在某种程度上又增加异地执行工作难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通过简化委托流程、指派专人办理、缩短办理周期等举措,有效提高涉成渝地区委托查封工作效率,依法为成渝地区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本案中,因疫情防控、张某某存在转移财产可能等原因,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异地委托执行机制作用,接受委托当日即完成查封,实现了司法公共服务双城同频共振,保障了成渝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原标题:《双城同发!【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五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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